日前,周口市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精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全市村级(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共周口市委组织部、周口市民政局、周口市财政局、周口市农业农村局、周口市审计局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市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通知》,在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选举之前,做好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行审计监督先行,周口市各县市区相继开展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扎实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护航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顺利开展。
周口市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前做好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该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打牢基础;村(社区)“两委”换届,关系到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到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来对待;在村委会、居委会换届前,开展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审计,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的现实需要,也是开展法定工作的具体实践,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扎实推进审计全覆盖,有利于完善村(社区)民主监督管理机制、健全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有利于推动城乡社会治理、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村财务管理走上规范化、透明化、法制化轨道,为考核、评价和选拔村干部提供重要依据。
周口市规定凡行使村集体及村委会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参与村级决策管理活动的村委会成员,都要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因任期届满、被罢免、职务终止等离任的村委会成员,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届期内集体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情况,都要接受审计。
周口市规定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包括:一是财务收支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各项支出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民主理财程序,有无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有无虚报、冒领、套取、侵占集体资金资产等问题;二是债权债务情况,是否严格控制村级债务,新增债务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是否存在擅自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三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包括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扶贫救助等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等,是否存在违规截留、挪用、侵占等问题;四是村集体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是否公开招投标,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搞“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徇私舞弊问题;五是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四荒地”等资源的出租、发包、租赁,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并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周口市规定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包括:一是财务收支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各项支出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民主理财程序,有无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有无虚报、冒领、套取、侵占集体资金资产等问题;二是债权债务情况,是否积极催收集体债权,降低坏账损失;是否严格控制各种债务,有无违规举债问题,新增债务是否经居民会议讨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三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包括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社区集体资金管理使用等,是否存在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门面房等资源的出租、发包、租赁,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并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
周口市要求各县市区积极安排部署“两委”换届审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村(社区)“两委”换届审计开展情况;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审计工作,实现换届前的审计全覆盖;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严格监督管理,要求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及农村审计工作纪律,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严禁向被审计对象“吃拿卡要”、索要财物或接受审计对象财物、宴请等,做到廉洁从审,依法、客观、公正,对审计中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审计任务。同时,强化结果运用,对被审计个人或班子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财务管理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及时进行整顿,举一反三、加强引导,为村(居)委会换届做好准备;对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符合“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的村(社区)干部及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对玩忽职守、铺张浪费给村(社区)集体造成损失的村(社区)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对存在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行为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