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60030
反映情况:周口市西华县逍遥镇“旭红石料厂”非法占用耕地,该厂于2014年6月建厂至今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在S219公路北侧(严庄村)进行生产,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特别是大气的污染给当地群众带来很大的伤害。当地群众从2015年开始举报,多次没有结果,该厂时断时续的生产。西华县国土局2017年6年25日送达西华县公安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局的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书是2017年6月27日发回,公安局没有做出任何法律处理,也没有收缴罚款。在此期间,周口市环保局不顾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又为该厂办理了年产300万吨的环评手续。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该厂全称西华县逍遥镇旭红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西华县逍遥镇南石公路北侧,所占土地属逍遥镇严庄村,占地面积14亩,法人代表李旭红。
经查,群众反映“周口市西华县逍遥镇旭红石料厂非法占用耕地,该厂于2014年6月建厂至今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问题属实。2015年12月,李旭红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土地手续,擅自占用该宗土地建设石料厂,属非法占地。西华县国土局于2016年9月12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查处,同月23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共计下达罚款19.82万元,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后经周口市国土局鉴定,李旭红在该宗土地建石料厂的行为属于毁坏耕地。西华县国土局于2017年6月27日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1日申请西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查,群众反映“国土局向公安局进行案卷移交后,公安局未作出任何法律处理”问题属实。根据调查,西华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逍遥镇李旭红非法占地案后,迅速对案件进行走访调查,由于案件的关键证人李占强(李占强在李旭红未建石料厂之前破坏耕地2.4亩建设饭店)长期在新疆打工,直到2018年3月份传唤到案。由于此案在移交过程中缺少土地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的资质,直到2018年4月7日,办案民警与国土部门联系后方取得鉴定单位资质附卷(仍缺少鉴定人员资质),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公路局、国土局国土研判和和公安局法制部门审查,于4月8日进行立案侦查,后李旭红投案自首。目前,此案已进入诉讼程序。2018年6月30日,西华县公安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李旭红实施取保候审。
经查,群众反映“给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问题不属实。2018年2月28日,西华县环境攻坚办对全县砖瓦窑厂、商砼、碎石厂下达了限期治理文件,由于该公司未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逍遥镇政府按照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职责要求,已于2018年4月6日切断了该企业的生产用电,为防止企业擅自开工生产,西华县环保部门又于2018年6月20对该公司主要设备进行查封。自2018年4月份以来,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不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经查,群众反映“周口市环境保护局不顾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环评手续”问题不属实。据调查,李旭红于2016年7月15日在西华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西华县逍遥镇旭红建材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16年7月25日李旭红又向西华县发改委申请办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备案项目是年产300万吨石料生产线。2016年11月委托河南正大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咨询单位出具了由西华县国土局土地建设用地证明一份(经查证,西华县国土局称未出具该项目建设用地证明,该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目前已有西华县监察委、西华县公安局介入调查,作另案处理),咨询单位依据备案确认书和土地证明开展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上报周口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周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28日予以批复,批复文号(周环审〔2016〕210号)。周口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审批企业上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属于正常审批,并在批复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必须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处理整改情况:针对西华县逍遥镇旭红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问题,目前由西华县法院按照程序进行强制拆除;针对该企业在办理环评文件过程中提供的土地建设用地证明一事,西华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已介入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严格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情况:目前,此案由西华县纪委、监察委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调查中。
周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