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R0001-01-2020-00031 发布日期 2020-09-04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20〕31号 成文日期 2020-08-26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20〕31号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0-09-04 16:22:24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26日 

周口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号)等要求,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健康发展,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实现普惠目标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是配置和增加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

配套幼儿园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条 教育体育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将学前教育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和相关配套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确保建设质量。

第五条  用地规模在50亩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配建配套幼儿园。用地规模不足50亩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达到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的城镇小区,须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性质建设规模及标准、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投入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等具体内容,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条款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已批准控规要求和设计条件审查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教育体育部门开展联合验收督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体育部门同步签定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照约定程序和条件,及时将配套幼儿园交付使用,应在3个月内完移交手续办理。接收移交的教育体育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由教育体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收费依据《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执行;普惠性幼儿园按照所在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严禁普惠性幼儿园高收费。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其教育性质和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条  对于移交给政府的公办配套幼儿园,其水、电、气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电、气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教育体育部门承担学前教育主管责任,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协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也可采取现有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区的形式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监管工作。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建住宅小区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等部门,每年至少对配套幼儿园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工作,发现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由教育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发现配套幼儿园建未建或达不到建设规模的,分别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加强开发建设单位诚信体系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依法认定的开发建设单位不良诚信信息纳入信用周口体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