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共16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对象 |
1 |
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认定 |
其他类别 |
【部门规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
土地利 用管理科 |
8个 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2 |
对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其他类别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地质矿产科技科 |
30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3 |
易地调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
其他类别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并组织落实。补充耕地超过应开垦指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款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个别省辖市、县(市)确因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易地开垦,并核减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74号) 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耕地后备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新政办〔2011〕144号) 三、(二)各地要牢固树立“以补定占”的意识,立足本行政区域内自求耕地占补平衡。未经市政府批准,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向市外流转,各县(市)、区之间也不得自行调整补充耕地资源。 |
耕地保护科 |
5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4 |
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 |
其他类别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86年3月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矿业权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部矿业权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本级出让矿业权的价款评估管理工作。 |
地质矿产科技科 |
20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5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 |
其他类别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15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6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限期拆除 |
其他类别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15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7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限期拆除 |
其他类别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15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8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核转报 |
其他类别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用地管理审批科 |
10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9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转报 |
其他类别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设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十六条第四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
用地管理审批科 |
5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10 |
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立项、变更、验收的审核转报 |
其他类别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适宜开发农用地的,应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国土资规〔2015〕1号) 第四条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批准、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复、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初验合格后,报请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终验。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国土〔2015〕21号) 第七条 (三) 市整治中心自受理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由市整治中心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下发变更通知(批准文件)。 |
耕地保护科 |
5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11 |
征地补偿 |
其他类别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 【规范性文件】《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 |
用地管理审批科 |
45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1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的审核转报。1.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的审核转报 |
其他类别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 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
土地利用管理科 |
10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13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复垦验收 |
其他类别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2012年12月11日通过,自2013年3月1日施行) 第六条 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39号,自2011年12月31日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审查是指审查机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送审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审查机关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 依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
耕地保护科 |
5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14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核转报 |
其他类别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86年3月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重要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建设项目压覆矿床的,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报批时,应当附有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矿情况的审查意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三)明确管理分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4〕22号) (二)细化审批职责分工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的职责: 一是对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或不作压覆处理的,出具不压覆重要矿 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二是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协调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按照规定签署相应的协议; 三是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省部级发证的矿业权、地勘基金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
地质矿产科技科 |
9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15 |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核转报 |
其他类别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4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公布,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标志所在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所需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下放部分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事权的通知》(豫测〔2014〕37号)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GNSS)、河南省连续运行参考站系统(HeNCORS)、各等级水准点、大地控制点迁建的受理和审批,其他测量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批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 |
地理信息测绘管理科 |
7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
16 |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
其他类别 |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15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其他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