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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有关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意见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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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2014年1月22日通过,2014年2月16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二、《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2016年9月22日通过,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地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设工程建设方案的意见。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配套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三、《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调办〔2015〕65号,2015年10月27日印发) 第十八条 穿越或邻接工程设计报告及安全评价报告应由其业主单位(或主管单位)报省辖市、省辖县(市)南水北调办,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南水北调办初审后上报省南水北调办审批。穿越或邻接工程在实施阶段,其工程位置、规模、设计标准、主要建筑物型式、主要施工方案等若有变更时,应编制设计变更报告,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穿越或邻接工程未经许可不得开工,工程实施应接受配套工程现场监理单位的监管。业主单位(或主管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施工图、施工方案和开工申请报省辖市、省辖县(市)南水北调办进行审批,并与配套工程现场管理单位签订建设管理协议和缴纳风险抵押金。配套工程现场管理单位应对穿越或邻接工程安全监测监控、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和应急管理等进行监管,穿越或邻接工程业主单位(或主管单位)应为工程监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承担工程监管产生的费用。) |
周口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
30日 |
无 |
不收费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