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口市郸城县
编号:D2HA202104130010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口市郸城县东风乡郑庄行政村大王庄东边公路旁边,排洪河道中间修建了两层高的营业门面房(正营业),无手续,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严重污染。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被举报的无名路边沟上,于2011年建设两层临乡道门面共2层40间,东靠乡道、西邻村落,南北耕地,无任何手续,属违建,建成后出售给附近群众,现主要经营超市、农资、美发、副食等便民服务。门店居民和河沟西侧13户村民的生活废水直接排入沟内,存积约200吨左右。河沟南北走向,点位沟内两侧均干涸或存少许雨水。
(三)查处整改情况
关于违建房屋问题,由郸城县政府牵头,责令相关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沟内现积存的生活废水采取经泵抽至罐车运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对附近路边沟的排污口截污纳管并建设沉淀池,消除河道污染隐患,形成长效机制。
二、周口市鹿邑县
编号:D2HA202104130038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1.确认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徐永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确认被告鹿邑县枣集镇人民政府(鲜明宋河镇人民政府)做出的枣政(2006)18号《鹿邑县枣集镇人民政府关于徐永全诉徐永秀沟坡一案的处理决定》违法错误,给予依法撤销;3.要求第三人的原告2.1亩地头的河床破坏挖的深坑长50米宽4米深5米的缺口填平;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调查核实情况
(1)反映“确认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徐永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问题。
经调查,鹿邑县人民政府并未收到徐永全所称的复议申请(起诉称复查申请)。徐永全起诉后,2020年12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1.原告仅提供了其向鹿邑县人民政府邮寄过材料的交寄单收据,无具体材料内容,无法推定原告曾向被告邮寄过原告所称的材料。2.原告自称在2006年收到《关于徐永全诉徐永秀沟坡一案的处理决定》,在时隔14年之后早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原告提供的复查申请书等材料应认定为原告寻求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解决纠纷的申请。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向被告邮寄过复查申请书等材料,同时原告起诉也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徐永全的起诉。
(2)反映“确认被告鹿邑县枣集镇人民政府(现为宋河镇人民政府)做出的枣政(2006)18号《鹿邑县枣集人民政府关于徐永全诉徐永秀沟坡一案的处理决定》违法错误,给予依法撤销”问题。
经查,宋河镇人民政府(原枣集镇人民政府)《鹿邑县枣集人民政府关于徐永全诉徐永秀沟坡一案的处理决定》(枣政〔2006〕18号)是徐永全与徐永秀因沟坡地发生纠纷,行政村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移交到镇司法所。宋河镇政府通过调查取证,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上述处理决定。徐永全接到处理决定后,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去鹿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直至2015年8月徐永全对该问题再次反映,宋河镇政府又作出处理意见,给徐永全一次性解决现金5000元(徐永全写有收到条),由徐占林(徐永秀之子)将徐永全责任田地头的树伐掉,徐永全保证不再上访此问题,如再反映退回5000元现金。但2016年徐永全再次因此事起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1日,鹿邑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徐永全的起诉。当月徐永全上诉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反映“要求第三人的原告2.1亩地头的河床破坏挖的深坑长50米宽4米深5米的缺口填平”问题。2021年4月14日接到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后,宋河镇政府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实地勘查,发现沟坡地及沟底确实有被挖现象。经查阅资料,2017年10月根据县检察院调查情况及督办内容:“在徐沟村北徐沟河南侧,自东从徐永全家耕地开始往西有65米长的徐沟河河堤自内侧被人下切取土,取土达300余立方米,且河堤地内侧形成5米深的取土切面”。县检察院向县水利局建议对该次非法取土事件进行调查处罚,并对受损河道进行补救,尽量恢复原貌。鹿邑县水利局于次月向县检察院回复因当事人去世无法予以处罚,但要求并督促徐永秀亲属对相关河道采取补救措施,尽量恢复原貌。
(4)反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问题。 经查,2020年12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行初442号行政裁定,驳回徐永全的起诉,裁定并未提及诉讼费承担问题。
(三)查处整改情况
关于徐永全提出撤销宋河镇政府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答复问题,通过诉讼程序经一二审法院多次裁定驳回其起诉。关于沟坡深坑缺口填平问题,由宋河镇人民政府对受损生产沟进行修复,并于2021年4月17日水利部门牵头,自然资源部门、宋河镇政府联合验收,达到修复标准。
三、周口市商水县
编号:D2HA202104130024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口市商水县纬四路集聚区第五栋四楼河南省苏氏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羽绒服),没有环评手续,没有消防措施,扬尘大。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平湖市苏龙威服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纲,位于周口市商水县富商路服饰工业园区D区5#厂房四楼,经营范围服装服饰批发零售、劳保用品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分类名录,该项目属于豁免类,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扬尘实为羽绒服的填充羽毛。联合执法组现场检查发现,车间有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喷淋,但未配置应急照明灯、安全指示标志,室内消火栓未配置水枪、水带且无水,喷淋末端试水装置无水,存在消防设施不健全问题。
(三)查处整改情况
针对调查发现问题,商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进行临时查封,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目前正在整改中。
四、周口市太康县
编号:D2HA202104130031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口市太康县码头镇马东村村内清真寺北边200米左右,有私人屠宰户随意排放污水至清真寺东边300米的河道内,村民交涉无果,被打住院。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马东村共3家私人宰羊户,均自建有沉淀池,屠宰污水经简单沉淀后,排放至运粮河内。由于马头镇未建污水处理厂,马东村清真寺及周边30余户居民生活污水也排入该河道。在屠宰污水、生活污水及垃圾共同作用下造成河道水质污染,积水呈黑灰色。关于村民打架受伤问题具体情况是: 2021年4月12日,马东村村民吴鹏、李辉因排污纠纷发生斗殴行为,公安部门已于4月13日立案处理。
(三)查处整改情况
接此交办件后,马头镇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对河道排污口进行封堵,另配备一台临时抽污车,对屠宰户、清真寺和周边居民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清运。同时,对河道进行抽污清淤并用新土将河底回填,现已整理回填完毕。为彻底解决该问题,马头镇政府邀请专家到实地进行勘验指导,计划在排污口附近新建一座日处理1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预计5月底前可建成并投入运行,以满足周边居民群众、商户、排污处理需要,防止问题反弹。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周口市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