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行复决)〔2020〕5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0-03-09 17:51:5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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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范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人:西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范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西政办依申告〔2019〕X号《告知书》),于2020年1月1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西政办依申告〔2019〕X号《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西华县城关镇北关办事处,因“西华县西湖综合治理工程改造” 项目建设需要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由申请人签署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12月12日申请人收到西政办依申告〔2019〕X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到西华县箕子台街道办事处咨询,申请人认为该办事处是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对征收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负有法定义务,应当保护申请人的知情权。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仅限于其实际制作和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双方是箕子台办事处和被征收户,并由双方保存,县政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到箕子台办事处查询,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西华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称其房屋位于西华县城关镇北关办事处十三组(集体土地使用证号:西土集用(2000)字第01-03号),因“西华县西湖综合治理工程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现申请“调取本人与政府签订的涉案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西华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4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告知书(西政办依申告〔2019〕X号)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范某某于12月12日签收快递。2.《西华县西湖片区和东风运河综合治理二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规定“实施部门:西华箕子台办事处和昆山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及补偿协议的签订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EMS1005148087532快递单(寄件人为范某某);3.范某某集体土地使用证(西土集用(2000)字第01-03号);4.EMS1143286337425快递单(寄件人为西华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5.《西华县西湖片区和东风运河综合治理二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即“谁制作谁公开”。本案中,《西华县西湖片区和东风运河综合治理二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了西华箕子台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及补偿协议的签订工作,因此,西华箕子台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应该是箕子台办事处与被征收人。被申请人西华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范某某向箕子台办事处咨询,并提供了办公地址及办公电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 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办依申告〔2019〕X号告知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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