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行复决) 〔2020〕28号
来源: 政府站群服务中心 时间: 2020-05-19 09:17:0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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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胡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 申 请 人:西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西华县人民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0年4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0年3月12日申请人以快递方式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王金庄乡政府的答辩材料。被申请人收到后既未公开,又未告知理由,属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西华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20年3月10日收到胡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乡政府针对胡某某于2020年1月7日递交的请求确认乡政府占地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所作出的全部答复信息。胡某某因同一件事多次申请行政复议,而县政府在2020年1月7日并未收到申请人所称的行政复议申请,为确定申请人所指相关信息,西华县政府政务公开办于2020年3月12日向胡某某邮寄送达了西政办依申告〔2020〕1号告知书。同日西华县政府又收到胡某某邮寄的同样内容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务公开办及时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告知按照〔2020〕1号告知书补正所需材料,至今政务公开办未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申请人胡某某的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胡某某于2020年3月4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西华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20年01月07日,申请人向县政府快递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确认乡政府占地行为违法。县政府法制办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送达贵府。为此,请求公开10日内作出答复的全部信息”。西华县政府政务公开办于3月10日收悉,并作出西政办依申告〔2020〕1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胡某某“请您于2020年3月25日前,对所需信息机关制作的受理回执、文件名称或其他特征信息作出补正,向本机关反馈,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西华县政务公开办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EMS将告知书快递送达给胡某某,快递单号为1160530488925,经查询,该邮件于3月13日由胡某某本人签收。2.申请人胡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EMS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与3月4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一致。西华县政府政务公开办于3月12日收到后,分别于3月13日、3月16日通过办公电话联系胡某某,告知按照其收到的西政办依申告〔2020〕1号告知书告知内容进行补正。胡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告知进行了补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胡某某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挂号信单各一份;2.西政办依申告〔2020〕1号告知书及EMS邮寄单各一份;3.EMS单号为1160530488925查询记录;4.胡某某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及 EMS邮寄单各一份;5.EMS单号为1133243350578查询记录;6.西华县政务公开办公电话与胡某某18348327452通话记录单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西华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告知书,且胡某某在3月13日收到告知书后一直未补正,依法应视为放弃申请,西华县政府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无不当。申请人胡某某提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胡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赵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