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尤某红,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 申 请 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尤某红不服被申请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0年4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周口港区苑庄村4组有宅基地一处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情况,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以EMS邮寄方式向周口港区管委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申请人所处的李埠口乡苑庄村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认定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签收后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从尤某红提交的编号为商集建土字第19-001-13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看出,颁发该证的机关为商水县人民政府。尤某红申请公开的权属调查认定相关材料,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事项,其应向商水县政府申请公开。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尤某红于2019年12月27日通过EMS邮政快递方式向周口港区管委会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所处的李埠口乡苑庄村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认定相关材料”。周口港区管委会于12月30日收悉,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尤某红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邮件交寄单(收据);3.EMS邮件跟踪查询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人尤某红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其主张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