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周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 申 请 人: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作出的周公城北(治)行罚决字〔2020〕X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周公城北(治)行罚决字〔2020〕X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错误。申请人在外打工,春节临近回家期间与同村村民在一起娱乐,玩扑克牌,不属于赌博行为,属于娱乐行为。公安机关没有查清事实直接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过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0年1月15日晚21时许,值班民警接警后到达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北段金域温泉酒店,发现3816房间内周某等六人用扑克牌玩“小五张”进行赌博,经询问六人为同一村村民,年纪相仿,打工回来后没啥玩的就约在一起打牌赌博进行娱乐,而且在公共场所酒店里开房间进行赌博。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2.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公安机关受案及时、调查详实、法制审核严谨,周某的行为符合《治安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属情节严重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2020年1月15日晚21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北段一酒店房间内,申请人周某与姜某纯、石某帅、石某北、石某南、石某镇六人用扑克牌玩“小五张”进行赌博,当场收缴现金共825元。有六位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及照片为证。2.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对案件受理登记后,历经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审批、拘留通知、送达等程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个人基本信息;3.周某无前科证明;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5.询问笔录六份;6.照片一份;7.《收缴物品清单》六份;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行政处罚审批表;1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1.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12.人民警察证两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及《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申请人周某等人在酒店以“小五张”形式进行赌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作出的周公城北(治)行罚决字〔2020〕X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