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周口市经济开发区七一路拥有自建房,因周口经济开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协商即直接强拆房屋,属违法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无强拆资格,其强拆行为属超越职权,且违反强制执行相关的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李某某不是黄滩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占有、使用黄滩的集体土地,属于违法占地,其建设的房屋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违法建筑应当限期拆除。2.根据周口市中心城区整治两违建设专项行动文件要求,对两违建设进行集中整治,采取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等原则,被申请人对辖区内的两违建设有限期拆除的通知权利。被申请人作出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在拆除现场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因此拆除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1.根据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豫保安居办〔2016〕1号文件《关于下达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台账)的通知》内容显示,申请人李某某房屋所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周口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委托评估公司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作出了分户报告。2.申请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为太康县张集乡温良行政村温良村。3.周口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两违”治理办公室于2020年4月3日向申请人李某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第0X8号,限期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李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房屋。4月23日被申请人周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对李某某房屋实施了拆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部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台账)的通知》(豫保安居办〔2016〕1号);2.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3.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第0X8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周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申请人李某某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涉案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下进行。被申请人周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时间是2020年4月3日,距2020年4月23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申请人涉案房屋时,尚未超过60日复议期限,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李某某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该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3日强制拆除申请人李某某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