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因房屋征收向某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包括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材料及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与政府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以涉及他人信息而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申请人不服,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区政府予以公开。
二、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申请人某区政府以涉及他人信息而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责令某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未公开事项作出答复。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该条规定相比于修改前的第十一条来说,对具体公开内容不再通过列举方式作出规定(如不再明确规定必须公开“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行政机关可根据本机关职责和信息的制作、获取、保存情况对相关信息的公开作出判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76号行政判决书裁判要旨表明,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而“补偿安置协议”中可能包括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号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故此,复议机关认为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已经能够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信息达到监督征收公平、公正的目的,公开带有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补偿协议则缺乏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