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3月31日
周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号)、《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准备与支持等应对活动,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应对。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为突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6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和应对
1.6.1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6.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3 突发事件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政府负责应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发单位负责先期处置,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7 应急预案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县两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综合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制定并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应急预案。
(7)应急工作手册。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8)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市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总指挥部是市政府成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专项指挥部是总指挥部设立的应对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专家组负责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 总指挥部
2.1.1 总指挥部设置
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
总指挥长: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职责的市委、市政府、周口军分区、武警周口支队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办公室: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2 总指挥部职责
(1)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总指挥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必要时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对接协调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驻周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在市委领导下,总指挥长负责全市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应急响应。常务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副总指挥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及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及应急资源支持保障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4)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总指挥部办公室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市重大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重大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2.2 专项指挥部
2.2.1 专项指挥部设置
总指挥部下设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市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市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
各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2.2 专项指挥部职责
(1)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设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参与应急救援的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部署要求。
(2)在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安排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提请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统筹协调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委、省政府领导或指导工作组抵达事发地现场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2.4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建立相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发生突发事件后,认真执行市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的指令。具体职责由县(市、区)编制的本级应急预案确定。
2.5 专家组
市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县(市、区)应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致灾因子、危险源、风险点,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细菌、病毒,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各类社会矛盾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本部门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应急部门。
(2)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市、县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干线、高压输变电工程、大中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在选址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2 风险监测
(1)市、县两级政府及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全力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①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②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③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④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⑤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2)建立基层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及时监测和收集突发事件风险信息。
(3)鼓励获悉可能引起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报警。
(4)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风险监测信息集成,并对集成的信息进行研判,确保信息符合实际情况,并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
3.3 风险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
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接到上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经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周口军分区、武警周口支队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3.3.2 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1)发布主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上级相关部门已发布或要求市政府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发布方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统一发布,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录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选择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同时上报预警发布中心,预警发布中心收到待发预警后进行复核。预警发布中心应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告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3.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涉及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部或该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与公众沟通,向社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及物资。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要的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和设施,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预警信息发布后,其他相邻地区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部门所管辖的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4 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4.1.1 响应分级启动
市级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对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启动市级I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市级IV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决定。
(2)市级I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市级Ⅲ级响应由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市级IV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3)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县级政府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下级政府的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政府的响应级别。
4.1.2 响应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不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Ⅱ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应县(市、区)请求,启动Ⅳ级响应。
4.2 响应行动
(1)根据响应级别,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
(2)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各相关处置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3)进行现场会商、研判,制定具体应急方案。
(4)协调应急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
(5)指导转运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
(6)指导信息发布,引导舆情,进行善后处置。
具体响应行动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要求
(1)各县(市、区)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3)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活动的全过程。
(4)信息报送要按照突发事件类别报有关主管部门,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按要求报应急部门。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相关规定报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同时报总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
(5)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值班值守电话。
4.3.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各单位对突发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4.3.3 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单兵音视频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各级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4.3.4 其他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县两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指挥。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应事发地政府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上级政府现场指挥部管理。现场指挥部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驻周解放军、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等,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志愿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并视情设立综合协调、资料保障、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通信保障、新闻宣传、救援协调、交通运输、安全保卫、环境处理、灾民安置、专家顾问、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分工合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4.4.3 处置措施
4.4.3.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处置需要,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迅速收集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动员组织民兵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进行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后评估和生态修复工作,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够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4.4.3.2 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4 响应升级
(1)响应升级的标准。经研判,发现突发事件的实际灾情或后果超出了接到的信息报告的灾情或后果;突发事件的灾情或后果进一步扩大,市级应急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
(2)请求援助。总指挥部及时联系周口军分区协调驻周部队、武警周口支队参与应急工作;总指挥部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申请。
4.4.5 社会动员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事发后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 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响应结束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1)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3)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4)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事发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开展救灾捐助。
5.3 调查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2)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市、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市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市、县两级网信、应急、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发展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气象、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责和实际需要,在应急部门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应急专家队伍。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建立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
(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开展跨区域应急救援。
6.2 资金保障
(1)市、县两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应急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电力、文化广电和旅游、邮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做好相应的医疗急救、物资装备运输、通信等保障工作。
(2)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市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实现共建共享,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市、县两级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应急部门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立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内容,确保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灵敏、可靠。
6.4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港航、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和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鼓励和加强通用航空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医疗救援力量,对各类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援药品、器械、装备等医疗应急物资保障。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要在有条件的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地规划和建立突发事件紧急避难场所,并与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要设立明显的标志,建立应急供水、供电系统,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物资,保证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6.9 科学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各级应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6.10 区域协作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地市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
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6.11 基础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水利部门要及时开展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和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2 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1)各级应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情况,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2)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部门牵头负责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应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该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编制;应急工作手册由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编制;事件行动方案由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及专家队伍负责编制。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应急预案的术语使用应与上级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7.2 预案审批
(1)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政府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部门意见。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工作手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6)事件行动方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根据应急管理形势的变化、应急预案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宣传培训
(1)应急、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5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市级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市应急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市、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应急演练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8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市级有关部门,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级应急处置流程图
3.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类别和牵头部门
4.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
附件1
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附件2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级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3
一、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防汛应急预案 |
市应急局 |
2 |
抗旱应急预案 |
|
3 |
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 |
|
4 |
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
|
5 |
地震灾害预案 |
|
6 |
森林火灾预案 |
|
7 |
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 |
市水利局 |
8 |
流域防汛预案 |
|
9 |
水利工程应急预案 |
|
10 |
城市排水防涝预案 |
市城市管理局 |
11 |
港航运输防汛应急预案 |
市港航管理局 |
12 |
气象灾害预案 |
市气象局 |
13 |
防汛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14 |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防汛电力保障预案 |
周口供电公司 |
16 |
农作物灾害预案 |
市农业农村局 |
17 |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8 |
防汛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市通信管理办 |
19 |
南水北调支线工程防汛预案 |
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
二、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应急局 |
2 |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 |
市应急局 |
3 |
工贸行业事故预案 |
市应急局 |
4 |
火灾事故预案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5 |
道路交通事故预案 |
市公安局 |
6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预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7 |
铁路交通事故预案 |
漯阜铁路有限公司 |
8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预案 |
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9 |
供水突发事件预案 |
市城市管理局 |
10 |
燃气事故预案 |
市城市管理局 |
11 |
大面积停电事件预案 |
市发展改革委 |
12 |
长输油气管线事故预案 |
市发展改革委 |
13 |
通信网络事故预案 |
市通信管理办 |
14 |
特种设备事故预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15 |
辐射事故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16 |
重污染天气事件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17 |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18 |
水上事故应急预案 |
市港航管理局 |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传染病疫情预案 |
市卫生健康委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案 |
市卫生健康委 |
3 |
急性中毒事件预案 |
市卫生健康委 |
4 |
食品安全事件预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5 |
药品安全事件预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6 |
动物疫情预案 |
市农业农村局 |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恐怖袭击事件预案 |
市公安局 |
2 |
刑事案件预案 |
市公安局 |
3 |
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市委政法委 |
4 |
影响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稳定突发事件预案 |
市商务局 |
5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预案 |
市发展改革委 |
6 |
金融突发事件预案 |
人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
7 |
涉外突发事件预案 |
市委外事办 |
8 |
民族宗教事件预案 |
市民宗局 |
9 |
粮食安全事件预案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10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预案 |
市委网信办 |
附件4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部门(单位) |
支持部门 (单位) |
1 |
交通运输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漯阜铁路有限公司、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周口支队参谋部、高铁周口东站 |
2 |
医学救援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
3 |
能源供应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
4 |
通信保障 |
市通信管理办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
5 |
灾害现场信息 |
市应急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
6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市公安局、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自然灾害救助 |
市应急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红十字会、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
8 |
社会秩序 |
市公安局 |
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周口支队 |
9 |
新闻宣传 |
市委宣传部 |
市委网信办、周口报业传媒集团、周口广播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