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周政〔2026〕13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调整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积极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河南省2026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6〕7号)“更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各省辖市发布公告,全域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挂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定位失效等机械”的要求,我市按照相关程序,重新调整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要求。
二、调整目的
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着力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
三、调整内容
(一)新增“全域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内容;
(二)有关法律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周政〔2024〕21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董云强
解读联系方式:0394-8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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