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漯阜线周口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已进行划定设立,现将漯阜线周口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通告如下:
地点 |
铁路起讫里程 |
左(右)侧 |
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距离(米) |
备注 |
商水县 |
K20+600—K50+200 |
双侧 |
10 |
漯阜正线 |
川汇区 |
K50+200—K51+700 |
双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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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 |
K51+700—K54+000 |
双侧 |
10 |
|
经济开发区 |
K54+000—K63+950 |
双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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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 |
K63+950—K65+100 |
双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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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 |
K65+100—K68+900 |
双侧 |
10 |
漯阜正线 |
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 |
K68+900—K73+000 |
双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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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 |
K73+000—K76+675 |
双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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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 |
K76+675—K90+941 |
双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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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 |
K90+941—K92+087 |
双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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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 |
K92+087—K104+200 |
双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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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 |
K104+200—K132+680 |
双侧 |
10 |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应遵守国务院令第639号的有关规定:漯阜线周口段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依法遵守国务院令第639号相关规定。漯阜线周口段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照本通告公布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绘制漯阜线周口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在铁路沿线设立标桩,市辖有关部门及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个人要依法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四十六条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五十一条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特此通告。
202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