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R0001-01-2009-00047 发布日期 2009-06-30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09〕59号 成文日期 2009-06-15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09-06-30 14:48:2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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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2009年6月5日)

为加强对创业者的资金扶持,推动全民创业活动深入开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扶持范围,简化申办程序

(一)凡我市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新登记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包括技工学校毕业生)、外出务工一年以上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只要在劳动年龄内持有关证件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另外,对集中安置以上各类人员或残疾人达到员工总数的30%(100人以上的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以及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各类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人员和企业、经济实体的申报资格,由贷款人、企业实体所在地或经营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担保机构审核认定。

(二)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书、贷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有特殊情况的可缓交或免交营业执照)。回乡农民工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在外务工一年以上或已创业的证明及无不良记录证明;大中专毕业生出具毕业两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及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有效证件和资料,即可申报小额担保贷款。

基层乡镇(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条件、诚信和违法现象、经营场所、创业能力等重点情况进行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县级以上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最终审批。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申请贷款,由其主要负责人按以上程序办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由担保机构受理,企业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反担保手续和相关资料,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并会同银行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

(三)对辖区内所有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交由已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金融机构统一办理。贷款人除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外,也可在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营地县级以上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贷款人的贷款申请。

二、降低担保门槛,提高贷款额度

(四)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后,尽量降低反担保条件,将第三责任人担保、有价证券或存折质押担保、多人联保、信用村信用担保、效益较好企业的员工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员工纳入反担保范围。大力倡导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一帮一”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扶持活动。

(五)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经济实体,由原来规定的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提高为60万元(人均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100人以上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力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

三、统一放贷比例,扩大贴息范围

(六)各经办银行要统一按照担保基金余额与贷款发放额度1:5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七)对所有符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经济实体经营的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广告、氧吧、网吧、桑拿、按摩等行业外,商贸、服务、生产加工、养种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均可认定为微利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仍按《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八)经办银行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四、充实担保基金,落实奖惩制度

(九)各县(市、区)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每年度担保基金的投入额度不得低于当年再就业资金总额的10%,再就业资金不足的县(市、区)从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中解决,保证担保基金的充足。要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贴息资金,解除经办银行的后顾之忧。

(十)各级财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担保机构按季度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按季度给予不低于小企业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手续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对超额完成小额担保贷款任务的县(市、区),按超额部分的20%奖励,在下拨再就业资金时兑现,奖励基金应直接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使用。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除在下拨再就业资金中等额扣减外,取消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经办商业银行等部门的评先资格。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各经办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优质服务

(十二)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目标管理,2009年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任务为1亿元,其中:各县(市、区)发放任务分别为750万元,市直发放任务为2500万元。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和资金扶持,形成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十三)各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申请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贷款银行要指定专人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借款申请和贷前调查,受理申请和调查过程要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严格贷前审核把关,强化贷后管理,形成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的“一条龙”服务模式,为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优质服务。

主题词:金融贷款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15日印发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