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10〕 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周口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
安 置 意 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36号)要求和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制定我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意见。
一、安置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周口实际,广开安置渠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010年7月底之前全部完成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及其管理人员转岗安置工作,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二、安置途径
我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的转岗安置途径主要为:
(一)按照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专项安排的收费岗位,经考试择优安置。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设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所需工作岗位情况,择优安置收费人员。原鹿邑陈楼收费站未安置人员,由鹿邑县人民政府安置至太清宫超限超载检测站。
(三)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规定,按照“本人自愿、部门批准”的原则,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四)人事关系在市、县两级公路部门的收费人员,上述安置渠道未安置到位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予以安置。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 规定,由市政府提供部分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有关收费人员。
(六)对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期限内依照上述安置渠道予以安置,合同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予以安置。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全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人员、管理人员安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交通运输、公路、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共同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二)保障经费。市、县财政部门对中央转移支付的撤站补助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市公路部门和接收安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公开透明。市交通运输、公路、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收费人员安置工作中,要规范工作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坚持安置全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四)严明纪律。市、县各级接收单位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承担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人员。收费人员要充分理解安置工作的难度,自觉服从组织安置,否则,不再另行安置。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安置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凡发现并查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主题词:交通 公路 人员安置 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