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豫政办〔2010〕60号文件 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0-07-13 10:35:3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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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豫政办〔2010〕60号文件
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周政办〔2010〕 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清理范围和工作任务

清理范围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明确任务和责任,由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但起草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任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主要看规范性文件是以哪个部门文号发文)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清理工作中要准确界定何为规范性文件。由于规范性文件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国务院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凡是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各类文件都视为规范性文件,都在清理之列。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豫政办〔2010〕60号文件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第18号),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和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作为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和废止。

各级、各部门要把这次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相结合,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问题。要注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各级、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限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今年国务院、省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注意调整工作安排,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全局性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清理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切实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要在2010年9月底完成。对规范性文件逐件清理,提出修改、废止或继续有效的意见。要在形成清理成果的基础上抓紧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的办文程序。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要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一○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法制  规范  文件  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日印发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豫政办〔2010〕60号文件
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周政办〔2010〕 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清理范围和工作任务

清理范围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明确任务和责任,由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但起草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任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主要看规范性文件是以哪个部门文号发文)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清理工作中要准确界定何为规范性文件。由于规范性文件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国务院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凡是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各类文件都视为规范性文件,都在清理之列。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豫政办〔2010〕60号文件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第18号),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和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作为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和废止。

各级、各部门要把这次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相结合,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问题。要注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各级、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限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今年国务院、省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注意调整工作安排,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全局性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清理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切实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要在2010年9月底完成。对规范性文件逐件清理,提出修改、废止或继续有效的意见。要在形成清理成果的基础上抓紧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的办文程序。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要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一○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法制  规范  文件  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日印发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