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周口市中心城区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3〕 94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市场发展中心制定的《周口市中心城区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1月19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
建设工作方案
(市市场发展中心 2013年11月2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城区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建设,满足城市居民就餐、购菜等家庭生活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的界定
本方案所称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是指以满足城市居民便利性需求为目的,主要经营蔬菜、早(快)餐以及小包装粮油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可以搭载多种便民服务项目的社区商业网点,包括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和便民快餐店。
二、工作目标
引导品牌连锁企业参与社区便利店建设,改变社区商业散、小、差的现象,方便城市居民生活消费。2014年5月底前,市中心城区新增社区便利店30家。其中川汇区18家,市东新区6家,市经济开发区6家。2013年12月31日前各区在管辖范围内完成便利店选址工作。市市场发展中心负责管理和协调,市物价、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具体实施建设和经营。
三、建设标准
社区选址新建的,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提供现有营业用房进行改造的,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综合性社区便利店的营业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生鲜经营面积不少于30%。社区便利店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标记标识、统一外观样式、统一物流配送、统一管理制度,新建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要尽量选择在社区出入口或者中心广场等便于群众购买的地点。
四、建设模式
(一)新建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可采用以下建设模式:1.社区提供合适地点,由企业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2.由社区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临时用房,租给企业进行经营。3.由第三方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搭建,租给企业经营。
(二)改造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由经营企业租赁社区现有营业用房,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改造。
(三)建设综合性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由我市大型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自行选址,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建设。
五、经营方式
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采取连锁模式进行经营,经营人员由蔬菜、快餐企业选派,企业负责网点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经营企业对门店实行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具备条件的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可按照市粮食局制定的标准增设放心粮油店或放心粮油专柜。
综合性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由品牌连锁商业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在提供质优价廉的日用商品的同时,要经营生鲜或快餐。
六、时间安排
(一)试点阶段(2013年11月25日—2014年5月31日)。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和任务分解,各区在中心城区社区开展试点工作。根据社区实际情况选定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具体建设位置和建设模式,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景点式建设或改造,网点建好后,由企业入驻经营。
(二)推广阶段(2014年6月1日—2014年11月30日)。根据试点情况,全面推进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建设工作。市市场发展中心向市政府递交承诺书,按照既定的数量和时间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市市场发展中心组织由相关单位参加的验收组对各区建设的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进行验收,并对建设、经营情况进行总结。
七、政策支持
(一)政策支持。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建设是市委、市政府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在规划、用水、用电、税收、通信及经营环境维护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除国家明文规定外,不得以清洁费、管理费等名目进行收费。
(二)资金补贴。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蔬菜生产和流通,支持大型蔬菜种植基地和城市蔬菜直销便利店建设。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和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30%,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建设资金可按规定从中争取一定份额。对社区蔬菜农产品便利店经营主体承租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