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15〕 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辖内各金融机构:
《周口市中心城区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0月15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
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有效防范化解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市政府决定设立周口市中心城区企业还贷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为确保周转金规范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建立中心城区企业还贷周转金,按照“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监管”的原则,由市财政信用投资担保公司在承办金融机构设立专户,承办金融机构按周转金的10倍即5亿元授信,专门用于化解信贷风险,支持企业续贷。
第三条 成立周口市中心城区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周口银监分局、市财政投资信用担保公司、驻周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周转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周转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周转金及承办金融机构配套的周转贷款额度(以下统称周转贷款)支持的企业必须是在周口市中心城区依法设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市政府或各区政府(管委会)重点培养、扶持发展,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并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
2.安全性原则。申请周转贷款的企业应具备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每家企业使用周转贷款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确保资金安全。
3.高效性原则。按照集体研究、简化流程、便捷安全的原则,确保周转贷款高效使用。
4.市场化原则。周转贷款支持对象的选择由金融机构统筹考虑支持的必要性、资金的安全性,向市财政信用投资担保公司推荐。
第五条 周转贷款支持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周口市中心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3.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4.确实存在暂时性的流动资金困难;
5.经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的续贷金融机构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新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的;
6.不准有因法律纠纷而可能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形的。
第六条 使用周转贷款的流程
1.企业向续贷金融机构提出使用续贷资金书面申请;
2.续贷金融机构向市财政信用投资担保公司提出推荐意见,并出具《续贷告知函》;
3.市财政信用投资担保公司组织研究、会签,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署意见;
4.市财政信用投资担保公司集体研究后,将会议决议送达续贷金融机构和承办金融机构;
5.续贷金融机构协助企业向承办金融机构报送有关办理周转贷款的报表、报告和资料;
6.承办金融机构发放周转贷款;
7. 续贷资金收回。
第七条 申请企业须向续贷金融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使用周转贷款的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风险情况、使用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使用资金的用途、金额、时间、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等);
2.企业使用周转贷款的承诺书。
第八条 续贷金融机构须向市财政信用投资担保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推荐企业使用周转贷款的意见;
2.加盖本金融机构公章的贷款告知函(由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周转贷款流转全路径告知函;
4.本金融机构与企业的续贷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
第九条 时限要求
1.申请使用周转贷款的企业须在原贷款到期30日前向续贷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必要贷款审核材料。
2.续贷金融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信用投资担保公司提出推荐意见。
3.市财政信用投资担保公司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4.续贷金融机构收到市财政信用投资担保公司会议决议后,将周转贷款决议及相关资料送交承办金融机构,并通知企业向承办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
5.承办金融机构在收到完备的贷款资料后应在6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周转贷款。
6.续贷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企业贷款手续,并按照告知函的约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放贷。金融机构、企业共同负责在周转贷款发放的同时,按照周转贷款流程的规定将续贷资金及利息及时、足额转回承办金融机构账户。
第十条 周转贷款的使用期限为10天,按月息7.5‰收取利息。超过10天部分按企业与承办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约定罚息。
第十一条 贷款责任
1.续贷金融机构出具《贷款告知函》而又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归还周转贷款,则续贷金融机构必须承担周转贷款本金及利息归还不足的连带责任。办公室取消与续贷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并对续贷金融机构采取制约措施,直至续贷金融机构全额补足周转贷款的本息。
2.因承办金融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办理周转贷款,导致企业不能按时还清贷款,承办金融机构应全额负担企业被罚利息,并由承办金融机构继续向该企业提供周转贷款,额度不低于企业与续贷金融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金额。
第十二条 因企业、续贷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续贷资金损失的,由办公室主导,市财政信用投资担保公司、承办金融机构依规依法向有责任的企业或续贷金融机构追偿;经追偿后,造成实际周转贷款损失的,由市财政信用投资担保公司与承办金融机构按照实际贷款损失额从市财政拨付的中心城区企业还贷周转金中代偿;因承办金融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由承办金融机构自行承担损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