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R0001-01-2017-00003 发布日期 2017-01-09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17〕4号 成文日期 2017-01-06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 天然气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7-01-09 18:58:1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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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
天然气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 2017〕 4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资金使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6日 

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资金使用方案

  为促进我市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118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09〕45号)精神,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中心城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0元。其中,天然气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使用资金为13.4元/平方米,主要用于天然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调压站等设施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支管、调压站(箱)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照周政办〔2009〕45号文件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免收用户天然气入网费。

  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如需进行供气配套改造,由自愿改造的用户提出申请,并向供气企业支付相应的配套及庭院改造费用。具体标准参照配套费用分配标准及工程定额标准,在总费用不超过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用户与供气企业协商确定。

  三、天然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设施及入户安装,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国家工程预算定额内通过工程协议实施,该费用进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计入房价。

  四、天然气企业申请使用应分配的城市配套费时,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与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单位签订的管网施工协议(包含户数、面积等相关资料)、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市财政局对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的资金使用意见资料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应的分配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市城市管理局,再由市城市管理局拨付至天然气企业。

  五、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市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六、自2017年1月10日起,中心城区范围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均按本方案执行。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