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R0001-01-2018-00041 发布日期 2018-12-20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18〕90号 成文日期 2018-11-28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8-12-20 16:32:49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周政办〔2018〕9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留存历史记忆,维系民族精神且具有不可再生性;同时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文化自信和民族凝聚力的重要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城市文化影响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周口地处中原,历史悠久,境内文化遗产丰富,是文物资源大市。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不断健全文物安全体制机制,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文物事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是必须清醒看到,我市在文物安全保护、文物资源开发利用、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构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突出困难和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严格落实《文物保护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文物执法力量不断加强,打击文物犯罪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有效遏制文物保护领域法人违法现象。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现状明显改善,文物保护的专业化、科技化水平明显提升。进一步提升群众文物保护法治观念,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文物资源综合利用效能、文博事业发展水平提升,文物保护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二、责任落实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重要内容。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严重损毁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发挥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作用,建立文物安全工作年度专题审议制度,重点研究文物法人违法、文物犯罪、文物非法经营等问题,加强对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文物安全负责人,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职能配置,加强队伍建设。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文物安全经费管理情况纳入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指标体系,每年根据文物安全检查评估结果奖优惩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理清和夯实政府相关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责任。文物部门负责督察文物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文物流通市场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古玩(文玩)旧货市场、文物商业街、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以及经营“旧物”、古玩(文玩)等互联网网站,发现案件及时查处;国土、规划、住建、消防、水利、旅游、宗教、交通运输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安全管理秩序;发改、财政、教育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属于直管公房的或其他公有房屋的,管理使用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管理机构与使用单位不一致且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使用安全责任。田野文物等无明确管理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属地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县(市、区)政府和文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管理情况,逐处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通过书面等形式告知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管,督促落实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非文物系统使用管理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其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双重监管。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职责。严格执行文物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采取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树立(悬挂)安全责任人公告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各类工程建设文物安全审批程序,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从机制方面确保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得到切实落实。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县市、区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辖区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市政府牵头,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开展文物资源专项调查,进一步摸清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健全文物登录制度,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全覆盖。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监管,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二)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范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各县(市、区)文物部门要将文物被盗、火灾、水灾、雷击、电气火灾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扎实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告。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文物安全24小时值班值守,强化日常检查,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市级文物部门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二级博物馆至少巡查一次,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并对县(市、区)文物部门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检查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各县(市、区文物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至少巡查一次,对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开展的安全检查巡查工作进行检查。公安、住建、规划、水利、旅游、消防、宗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三)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和各县(市、区)文物保护协调机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要建立长效机制,对文物市场进行规范管理,打击文物非法交易,清理非法经营主体。要严查法人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规划,依法严格审批文物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杜绝未批先建,严厉查处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的违法行为。

(四)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渠道,健立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将其纳入各级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新闻媒体及公交、广场等公共场所必须免费提供合理公益广告空间、时段或者版面,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扩大社会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五)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市、县两级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挖掘本地文物价值内涵,坚持以物知史,以物见人,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文化、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要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博物馆传播内容、形式和手段,有序推进智慧博物馆、数字博物馆建设,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出一批主题鲜明、富有特色的精品展览,推动展览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国有文博单位文创产品开发经营、收益的分配和激励机制。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旅游开发建设规划要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旅游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涉及文物保护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要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推动文物资源与相关产业融合,依托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打造旅游景区,培育文物旅游品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实行原真性保护,做好周边环境整治,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在此基础上开发休闲旅游线路,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扩大居民就业。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执法监管体系。强化市、县两级文物监管力量,县(市、区)政府已设立文物部门的,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安全监管;未设立文物部门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落实监管责任;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确定人员承担文物执法工作,明确岗位职责。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街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文物资源丰富、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要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防范和打击。要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设备装备,保障文物安全及执法工作需求。

(二)加快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大力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有序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编制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规划,积极做好文物“三防”项目储备,着力加快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建设。特别是文物消防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要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逐步实现文物安全防护全覆盖。尽快建立覆盖我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控系统,建设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智能巡检、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提高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信息化水平和能力。

(三)加大督察问责力度。市政府加大对各县市、区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等列入重点督察事项。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级以上博物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研究制定文物法人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办法,规范程序,重点移交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2018年11月28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