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
23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周政办〔201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23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周口市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23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推进返乡下乡创业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营造全市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良好氛围,持续发展壮大返乡经济,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通知》(豫政办〔2019〕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23条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立市县支持返乡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市县两级每年分别至少拿出1000万元和5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扶持各类人员返乡下乡创业。重点用于创业培训、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奖补激励以及创业孵化基地、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建设。
(二)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子基金,市县两级子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和2000万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引入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与市县两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子基金开展联合投资。
(三)对进驻县(市、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下同)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以及其他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返乡下乡创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返乡经营主体),发生的物业服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由各县(市、区)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县(市、区)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将返乡经营主体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二、优化金融政策支持
(六)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行设备、林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特种经营权、应收账款、股权等抵押质押贷款方式,提高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
(七)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返乡经营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返乡经营主体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各地可提供保费补贴、贴息补贴和风险补偿支持。
(八)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市级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九)被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返乡下乡创业示范项目、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返乡经营主体,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经金融机构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创业之星等人员,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原则上免除反担保。
(十)对银行、保险、担保、投资等机构工作人员在服务返乡下乡创业金融资金支持过程中,履职尽责、规范操作、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且非因道德风险、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免予追究合规责任。
三、加大土地保障支持
(十一)创新用地保障机制,将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十二)县(市、区)对流转土地60亩以上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返乡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县(市、区)自主确定;对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返乡经营主体,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
四、强化人才培养支持
(十三)大力实施“三个培养”,把党员培养成产业带头人,把产业带头人培养成党员,把党员产业带头人培养成村干部,鼓励产业带头人担(兼)任村民组长,发挥返乡人才先锋带动作用。
(十四)广泛开展创业培训,县(市、区)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息库,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项目,实施精准培训。分别依托本地企业项目认定2—5个返乡下乡创业实训基地,每年至少组织300名返乡下乡创业人员见习、实习、实训。市县两级分别从创业成功人士、职业经理人等人才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创业指导、辅导。到2023年底,全市每年开展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辅导不少于2万人。
(十五)加强与院校(社会机构)合作,鼓励和引导全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及社会培训机构与返乡经营主体结对帮扶,开设差异化创业培训、专业培训、实训实操班等,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县(市、区)要组织选派优秀的返乡创业人员、基层组织带头人、创业之星和中小企业负责人等,到高等院校有针对性的开展短期或专项订制式创新培训,不断提升创业创新意识和创业技能。根据产业发展和返乡经营主体技能人才需求,建立区域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纳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支持范围。
五、提升公共服务支持
(十六)充分发挥各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等协作,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推进返乡经济“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到2020年底前,每个县(市、区)都要设立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各类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社保关系接续等政务服务。全面优化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政务环境,保证返乡下乡创业项目与其他招商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十七)对返乡经营主体招用的中级职称、本科学历、技师及相应层次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县(市、区)要按照当地引进人才相关政策落实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待遇;对返乡下乡创业者、招用的人才及其父母、配偶、子女,要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
(十八)组建市、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才市场),吸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政务服务部门和返乡创业主体等统一进驻,积极服务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主要力量,努力畅通人力资源咨询、输出、回流、服务主渠道,打造产业与事业联动融合、相互促进、特色鲜明的多功能返乡创业服务园区。
六、突出示范带动效应
(十九)对返乡经营主体技术创新、手艺传承项目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
(二十)对返乡经济占主体的县、乡两级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可增挂“返乡经济产业园(区)”的牌子,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二十一)深入推进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建设,对评定的市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园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认定的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镇,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评定的市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项目、返乡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评定的市级“创业之星”,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已经享受省级及以上财政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市级奖补)。
七、强化动态考核管理
(二十二)把支持返乡经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评体系重点工作加分事项,对县(市、区)保持或新增1个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荣誉称号的,加2分,最高不超过6分;保持或新增1个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荣誉称号的,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同一类荣誉称号既是省级,又是市级的,按省级加分,不重复计分。
(二十三)实施返乡经济荣誉示范称号动态管理制度,对已评选的各类示范县、乡镇、示范园区、示范项目等实施年度考核、报告和动态管理制度;对不再符合示范引领条件的,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相应的示范荣誉称号,终止扶持政策申领,并收回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