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有关执行标准调整如下:
一、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执行标准由“双基数”(将在职职工的工资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全部纳入单位的缴费基数)调整为“单基数”(将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纳入单位的缴费基数)。
二、将国家机关和其他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由6.4%调整为8.4%,其他参保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由6.6%调整为8.6%。
三、我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不变,仍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1〕114号)规定执行。
四、此次调整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2025年4月28日
相关阅读: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周口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有关执行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