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第5号)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2024-08-02 08:16:3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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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集体土地0.0096公顷,其中耕地0.0052公顷、农村道路0.0044公顷;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李楼村集体土地0.0274公顷(全部为耕地);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朱庄村集体土地0.7749公顷,其中耕地0.7607公顷、农村道路0.014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用于供电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宋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