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周政自然公〔2025〕1号)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2025-05-12 16:04:19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2025年4月11日,周口市2023年度第二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征收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296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6.485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川汇区搬口街道王祖庙村;许湾街道办事处大张村、项庄村,用地四至范围:西至引黄调蓄湖西、东至长白山路、南至环湖南路、北至流沙河。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搬口街道王祖庙村集体耕地0.0900公顷、林地0.0288顷、其他农用地1.5478公顷,未利用地0.0536公顷;许湾街道大张村集体耕地0.0020公顷、林地0.0664顷、其他农用地0.0688公顷;许湾街道项庄村集体耕地1.5008公顷、林地0.2955顷、其他农用地2.7883公顷,建设用地0.0364公顷,未利用地0.0075公顷;以上合计6.4859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搬口街道王祖庙村

1.7202

4116020201

84

许湾街道大张村

0.1372

4116020201

84

许湾街道项庄村

4.6285

4116020201

84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8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2.2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第三产业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六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94-7735798

 

 

 

2025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宋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