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平顶山至漯河至周口高速铁路(周口市段)工程建设用地于2024年4月4日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函〔2024〕312号),2024年5月15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函复(豫自然资函〔2024〕2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
平漯周高铁沿线,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搬口街道等5个街道(办事处)搬口村等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27.3527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1295公顷)、林地6.3642公顷、园地0.4519公顷、其它农用地2.4552公顷、建设用地3.1770公顷,合计39.8010公顷(后附明细表)。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70000元/亩、二级区片56000元/亩、三级区片4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各区包干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搬口街道、华耀城街道、城北办事处、金海路街道、许湾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其他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川汇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