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市司法局 时间: 2025-06-20 16:54:0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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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周口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周口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周口市教育体育局

周口市科学技术局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周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周口市公安局

周口市民政局

周口市司法局

周口市财政局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

周口市交通运输局

周口市水利局

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周口市商务局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周口市应急管理局

周口市审计局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口市统计局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周口市医疗保障局

周口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周口市港航管理局

周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周口市新闻出版局

周口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周口临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周口市黄泛区农场管理委员会

周口市国家保密局、周口市密码管理局、周口市档案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周口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辖各交警大队履行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税务、烟草、气象、消防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市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等有关规定,电子行政执法证与实体证件具有同等效力。开展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资格。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形成的执法证图像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身份凭证。

 

 

 

20256月18日


责任编辑:宋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