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
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意见
(市民政局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周发〔2012〕1号)精神,现就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遗骨)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公益性服务,突出社会效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要积极推行绿色殡葬,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堂存放等骨灰葬法,减少殡葬用地。
二、规划及选址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状况、交通状况确定。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当优先选择荒地、非耕地,不得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铁路以及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建设公墓。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因地制宜,以村、村连片为单位,一般规划用地按每千人一亩地的标准。
三、建设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实现“四有一通”标准,即:有标志牌、有明显的区域界线、有统一规划的墓穴、有绿化的树木花草,道路通畅。区域界线不建围墙,采取密植树木、花卉等方法进行划界。骨灰盒直接葬入土中,采用0.35×0.55米平卧墓碑或0.35×0.60米立式墓碑,墓穴间距整齐规范,不得超过0.40米。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本着节约集约的原则,降低建设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墓区内可以设主道路一条,宽不得超过2米,墓位行间距不得超过0.60米,应与当地生态相协调。墓区内绿化不得低于70%,除道路外禁止硬化。
四、管理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村居民提供安葬(安放)服务,不得承包、转让、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不得对本辖区户籍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地。本辖区户籍居民配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人员(含离退休)死亡后,要求到其配偶所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安放),可在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安放)。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安放),不得提前挑选、预选墓位。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内修建家族墓;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禁止骨灰套棺安葬;禁止使用石棺;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