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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主任会议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王宫武为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并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