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9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鹿政办依申告〔2020〕X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政府信息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鹿邑县辅仁大道旁拥有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而自房屋被强拆后至今安置补偿事项未落实到位,为了解相关征补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鹿邑县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具体要求对项目的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数额及每户补偿明细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于8月17日作出的答复称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数额已在各行政村公示过而不予公开、每户补偿明细涉及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属于以主动公开代替依申请公开应履行的职责,同时滥用个人隐私概念,侵害了申请人知情权。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在鹿政办依申告〔2020〕12号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第1、2项内容,卫真办事处已分别于2018年6月24日、7月16日在各涉及到的行政村向广大群众公示公开过;第3项申请事项含有160余户第三人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不便公开。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出的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向鹿邑县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一份,请求公开鹿邑县辅仁大道西侧提升改造项目中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数额以及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家每户补偿明细,并以纸面形式邮寄给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于8月17日作出鹿政办依申告〔202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鹿邑县辅仁大道西侧提升改造项目涉及的《征收决定书》(鹿政征决字〔2018〕5号)、《征收公告》以及涉及的各户村民具体情况表均已张贴在各行政村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征收决定书》(鹿政征决字〔2018〕5号)、《征收公告》以及各户村民具体情况公示表照片四张。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称李某某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已经主动公开过,依照规定其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称分户补偿明细涉及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获取已公开信息的方式、途径以及以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答复,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政办依申告〔2020〕X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鹿邑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