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周口市示范区许湾乡项庄行政村黄庄拥有的HC61号集体土地及其上的房屋被纳入引黄调蓄工程项目征收范围,为了解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申请人宅基地所在地块征收项目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签收邮件后未作出答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故此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信息公开。周口市东新区引黄调蓄工程项目是国家自然资源部批复同意进行的土地征收,示范区依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周示范管文〔2020〕36号),并于2020年4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已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告。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已经公开,申请人可向示范区房屋征收中心获取该信息的具体内容。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周口市示范区管委会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请求公开周口市示范区引黄调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运单号码为1133436502578查询记录显示邮件签收日期为7月29日,被申请人未作出回复。2.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周示范管文〔2020〕36号),并将该方案作为附件与《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公告》一并张贴在被征地自然村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运单号码为1133436502578邮政快递查询记录一份;3.张贴照片四张。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周口市示范区管委会称刘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过,则其应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