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袁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
申请人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作出的周公泛(治)行罚决字〔2020〕X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周公泛(治)行罚决字〔2020〕X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2020年6月10日巴某某在电话中辱骂申请人,此前也多次侮辱诽谤申请人。当时巴某某儿子用手掐住申请人脖子,申请人不可能殴打他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认为二人发生殴打违背事实,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
被申请人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0年6月10日17时许,袁某某与巴某某因生活琐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袁某某先骂巴某某,巴某某带着儿子胡某某开车到泛区二分场三星驾校训练基地找到袁某某,巴某某先打了袁某某,后二人互相殴打,期间胡某某用手掐住袁某某的脖子,并打了她一巴掌。案件发生后,二人对伤情均放弃鉴定,民警多次调解无果。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等予以证实。2.适用法律正确。袁某某的行为符合《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2020年6月10日17时许,巴某某与其儿子胡某某到泛区二分场三星驾校报名学习驾照,期间袁某某与巴某某因其他琐事发生争吵,后巴某某与胡某某离开。19时左右袁某某在尹占营与巴某某通电话过程中与巴某某发生吵骂。胡某某与巴某某再次来到驾校内,巴某某找到袁某某后双方相互殴打,造成二人均有抓伤,期间胡某某用手掐住袁某某的脖子,并打了她一巴掌。袁某某与巴某某均放弃伤情鉴定。2.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对案件受理登记后,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伤情确认、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审批、送达等程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2.当事人户籍证明三份;3.无前科证明三份;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各六份;5.伤情照片两页及光盘一张;6.伤情确认书两份;7.鉴定委托书(自愿放弃鉴定)两份;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三份;9.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10.行政处罚审批表两份;11.人民警察证两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袁某某在与他人的相互殴打过程中实施了殴打行为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作出的周公泛(治)行罚决字〔2020〕X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