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行复决)〔2020〕79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0-12-09 09:57:4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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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张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未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不明身份人员非法拆除申请人合法房屋、破坏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周口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孟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过低,申请人未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7月12日申请人合法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强制拆除,申请人于7月16日向周口市公安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周口市公安局于7月17日签收后未作出回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周口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张某已向河南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公安厅已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根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故请求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张某提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张某向河南省公安厅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为周口市公安局,申请事项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不明身份人员非法拆除申请人合法房屋、破坏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与其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内容一致。2.河南省公安厅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并向周口市公安局送达了答复通知书(豫公复答字〔2020〕15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对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受理日期为2020年10月19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2.河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豫公复答字〔2020〕15号)一份;3.周政(复受)字〔2020〕83号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张某对周口市公安局就其邮寄的查处申请未作出回复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选择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在其向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均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河南省公安厅最先受理,故此张某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综上,申请人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