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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冯某辉
被申请人: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1160019141XXX62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