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关于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基层赋权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精神,现就我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优化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回的行政执法职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56号)同意交由我市乡镇相对集中行使的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5个领域的68项行政处罚权中,除涉及消防救援领域的“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等4项行政处罚权外,其余64项行政处罚权不再由乡镇行使,收回至原实施部门行使。截至本通知印发时还未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顺延至案件办理结束,已办结但未执行案件由原案件办理部门进行跟踪处理。
二、调整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调整下放33项行政处罚权,分别是:交通运输方面的13项行政处罚权,水利方面的3项行政处罚权,农业农村方面的2项行政处罚权,消防救援方面的15项行政处罚权(含上述未收回的4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三、动态调整承接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定期组织评估承接事项清单落实情况,需要调整承接事项清单的,在《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内向市司法局提出;市司法局要统筹考虑执法需求、承接能力、运行实效、评估结果等因素,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形成调整建议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乡镇(街道)与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强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编制、人员、装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二)原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协调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的无缝衔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为乡镇(街道)制定实用、易操作的执法工作指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推动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对于从乡镇收回的64项行政执法事项,原行政执法部门要与乡镇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执法工作连续性、合法性。
(三)乡镇(街道)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并保持稳定,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市司法局要会同市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跟踪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附件:周口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2025年)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