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周政办〔2010〕 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一日
周口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周文〔2009〕62号),设立周口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意见,起草有关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呈报、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与建设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职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组织实施军队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军人接待转运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七)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市及跨县(市、区)救助管理工作。
(八)拟定行政区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考察、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全市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和指导全市地名更名、命名、销名的审核报批;组织和指导县(市、区)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政策;办理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二)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老龄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民政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档案、文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信访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及有关表彰活动;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文件、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拟定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和跨县(市、区)社团及市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项目和老年证代发等服务性项目的办理。
(三)优抚科。监督实施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呈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呈报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负责组织全市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休人员各项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负责组织全市军队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精神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人接待转运站工作。
(六)救灾科。督促指导全市救灾政策的落实工作;承担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全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科。组织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市和县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拟订全市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及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市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区划地名科。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的监督实施;承担全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审核报批;承担全市地名更名、命名、销名的审核工作;指导和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解处理事务。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政策、标准和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有关政策监督落实;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监督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集中就业及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科。组织实施婚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儿童收养工作,办理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协调跨市及县(市、区)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办理全市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老龄工作科。拟订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老龄工作;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冠市名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科(社会工作科)。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青、妇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勤人员4名。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周口市行政区划图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称为行政审批服务科,对外可称周口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市人民政府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四)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和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五)市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周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周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