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15〕 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7日
周口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观念,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的正职和主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行政机关出庭,依法参与诉讼的活动。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一)案情重大复杂,对本级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影响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
(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六)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八条 依法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可以委托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重在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法庭调查、证据交换和案件协调等事项,或者未经开庭参加沟通、协调促成当事人和解、撤诉的,均属于参加出庭应诉活动。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3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被告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了解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被告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做好下列应诉准备工作: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出庭应诉;
(二)组织诉讼代理人、被诉事项的承办部门工作人员或熟悉被诉事项的其他工作人员研究应诉方案;调阅卷宗,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行政程序、适用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三)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
(四)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在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依法提供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活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第十六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给付义务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
(四)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案件;
(五)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人民法院确认不合法的案件;
(六)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分析制度。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一)至(五)项规定的行政败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败诉原因,查找问题,依法整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本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