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评比达标表彰国内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对《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8日
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周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2号)、《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周发〔201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口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建设质量强市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届,获奖单位数量每届不超过5个。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周口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评审专家从政府质量奖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 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采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效运行一年以上,并提供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和良好的品牌形象。
(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的。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情况的。
(七)近三年内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主要媒体和有关网站上发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告要求,如实填写《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材料的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评审组。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综合排序,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由评委会办公室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获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获奖单位,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的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业绩。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四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