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周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13日
周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周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解决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问题,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市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部门、各县(市、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收集、汇总灾害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县(市、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受灾县(市、区)需求,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市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
(1)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2)对全市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
(4)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2.4 救灾工作专班
当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在市防减救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市防减救灾委视情成立救灾工作专班,下设综合协调和宣传、灾情管理、救灾救助、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倒房重建等专班,按照专班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专班与其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专班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市防减救灾委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2.4.1 综合协调和宣传专班
主要职责:负责衔接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专班工作;拟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在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及时会商灾情趋势,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救助工作措施及动态;督导检查救灾工作;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普及个人卫生、传染病预防等知识,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气象局、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周口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周口日报社、周口广播电视台。
2.4.2 灾情管理专班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灾情信息的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和分析报送;组织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评估工作专班,现场核查评估受灾县(市、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受灾县(市、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受灾县(市、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成员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林业保护中心、周口供电公司。
2.4.3 救灾救助专班
主要职责:拟制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制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收集受灾县(市、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受灾县(市、区)调运市级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市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省级救灾物资;指导受灾县(市、区)救灾物资发放、使用和消杀回收管理工作;开展受灾县(市、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受灾县(市、区)市场稳定;指导受灾县(市、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和物资。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漯阜铁路公司等。
2.4.4 救灾捐赠专班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统一接收和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运送救灾物资车辆快速、免费通行省内高速公路;指导受灾县(市、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成员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红十字会、漯阜铁路公司。
2.4.5 安全维稳专班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受灾县(市、区);指导并协同受灾县(市、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安置点、物资发放点、交通枢纽、涉灾危险区域等重点区域的巡逻防控;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受灾县(市、区)和谐稳定。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周口支队。
2.4.6 医疗防疫专班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伤员抢救及伤员转运工作;帮助受灾县(市、区)采取病媒生物防制等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受灾县(市、区)紧急调拨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对安置点、厕所、垃圾收集点等进行全面消毒,检查、监测受灾县(市、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救灾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心理医生对受灾群众、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创伤后应激障碍。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
2.4.7 倒房重建专班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受灾县(市、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受灾县(市、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
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保护等部门要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国防动员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市防减救灾办要根据各类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县(市、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前做好避险转移准备,并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人防警报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港航管理、公路、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提前派出工作专班,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要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港航管理、公路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1 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1)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村(社区)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含分乡镇数据)。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当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全市灾情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2)续报。在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严格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村(社区)、乡镇(街道)应当在2日内核定灾情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集中安置人口、集中安置点数量、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等指标,分别统计实时值和累计值。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累计值。
4.1.2 干旱灾害快报
(1)初报。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村(社区)应当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情况后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商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市应急管理局将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2)续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
(3)核报。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3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统计报送
发生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时,启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统计报送分为初报、核报两个阶段。
(1)初报。县级政府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启动后3日内将本行政区域灾害损失(含分乡镇数据)报送至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县级损失统计资料后1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向省政府报告。
初报阶段,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组织各行业(系统)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损失统计工作。
(2)核报。初报阶段结束次日即进入核报阶段。县级政府在核报阶段开始后10日内完成本级损失(含分乡镇数据)的核定并报送至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县级损失核定资料后5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核定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向省政府报告。
核报阶段,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组织各行业(系统)综合运用调查、多部门会商、综合评估等方法,开展损失核定工作。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减救灾委或防减救灾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2 专家小组评估。各级防减救灾办应当适时组织应急管理、统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港航管理、气象、公路、林业保护等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县级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损住房、需政府救助人口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县(市、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市、县两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县两级政府或防减救灾委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县(市、区)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工作专班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工作专班,赴受灾县(市、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先期工作专班,赴受灾县(市、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县(市、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县(市、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县(市、区)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县(市、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的请示,请求省级支持。收到省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同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市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拨资金。
(6)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物资支持,收到省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受灾县(市、区),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港航管理、公路和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县(市、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市、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周口支队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县(市、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市、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县(市、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受灾县(市、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县(市、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县(市、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周口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县(市、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周口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周口日报社、周口广播电视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市政府或市防减救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受灾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很高、群众反映很强烈等,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县(市、区)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专班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工作专班,赴受灾县(市、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先期工作专班,赴受灾县(市、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县(市、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县(市、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县(市、区)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县(市、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的请示,请求省级支持。收到省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同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市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拨资金。
(6)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物资支持,收到省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受灾县(市、区),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港航管理、公路和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县(市、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市、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周口支队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市、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县(市、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受灾县(市、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县(市、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周口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县(市、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周口日报社、周口广播电视台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市政府或市防减救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受灾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等,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办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区)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专班赴受灾县(市、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指导受灾县(市、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的请示,请求省级支持。收到省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同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市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拨资金。
(6)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物资支持,收到省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受灾县(市、区),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港航管理、公路和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县(市、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市、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周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周口支队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周口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县(市、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灾办。
(11)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3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3%以上10%以下,或15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市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
市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办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区)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派出工作专班赴受灾县(市、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指导受灾县(市、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市政府确定下拨市级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同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尽快下拨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整市级救灾物资,并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港航管理、公路和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周口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县(市、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灾办。
(8)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县(市、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市、区)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向各县(市、区)通报,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5.8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相关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要与市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需救助人员规模及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直达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要监督检查受灾县(市、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县(市、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
6.2.4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市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受灾县(市、区)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及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直达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要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的灾情数据,及时安排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房屋设计、技术支持,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供水保障工作。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加强统筹指导,受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受灾人员数据,做好救助对象的确定工作;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数量做好资金拨付落实工作。
6.3.2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县(市、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6.3.4 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需救助人员规模及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直达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指导受灾县(市、区)通过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县两级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受灾情况、此前年度实际支出、市级财力可能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各县(市、区)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或市政府确定安排的市级救灾资金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灾情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灾害多发易发县(市、区)、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要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持续推进救灾物资多元化保障能力建设。
7.2.3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7.2.4 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管理,实现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交通运输、港航管理、公路、铁路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畅通市、县两级通信网络,保障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在紧急情况下高效运行,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县两级政府要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组织专班做好系统运用,并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等。加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居)组必要的救生装备配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馆)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足配齐应急避难场所必备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安置点要避开洪涝、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确保安置点达到“五有”(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医疗保障)标准,同时要强化安置点消防安全,做好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工作,维护安置点生活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强化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的管理,确保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有力有序。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港航管理、公路、林业保护、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县(市、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流程工作,确保社会捐赠管理环节规范高效。
7.6.2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加。完善非受灾县(市、区)支援受灾县(市、区)、轻受灾县(市、区)支援重受灾县(市、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做好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港航管理、公路、林业保护、气象、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配合省级开展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和评估工作,推进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运用。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 本预案所称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参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本预案所称较大自然灾害,依据《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8.1.3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4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6 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市防减救灾办协同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根据工作需要作出修订,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县级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救助款物监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对受灾群众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加强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收取、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周口市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周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周减文〔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