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我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城北街道后石店村,小桥街道周淮社区,文昌街道赵寨社区,搬口街道王祖庙村等,四至范围:位于洼冲沟沿线两侧。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7.7035公顷,其中农用地7.6187公顷(耕地1.6795公顷),建设用地0.0842 公顷,未利用地0.000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公用设施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周政〔2022〕14号)执行。
单位:公顷、万元
地块名称 |
总面积 |
耕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标准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地块1 |
7.7035 |
1.6795 |
84 |
1.5 |
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 |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将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使用权人纳入安置对象。
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第三产业安置。
社会保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城北、小桥、文昌、搬口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29日。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27日
(联系电话:川汇区0394--8211186 ;示范区0394--7735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