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0〕第10号)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0-06-20 14:50:2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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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宗地一、府前路东侧,陈寨北路南侧;宗地二、大王西路东侧、陈寨北路北侧;

宗地三、张堂南路东侧、陈寨北路北侧;宗地四、府前路东侧、陈寨路南侧。

二、征收土地现状

宗地一拟征收许湾乡彭楼村委会集体土地0.7992公顷,均为耕地;大王村委会集体土地6.6627公顷,其中耕地3.6502公顷、农村道路0.1050公顷、坑塘水面2.9075公顷。

宗地二拟征收许湾乡许湾村委会集体土地7.3016公顷,其中耕地6.2402公顷、农村道路0.5493公顷、坑塘水面0.5121公顷;彭楼村委会集体土地1.2125公顷,其中耕地1.2118公顷、农村道路0.0007公顷;大王村委会集体土地0.6732公顷,其中耕地0.0066公顷、农村道路0.0194公顷、坑塘水面0.6472公顷。

宗地三拟征收许湾乡大王村委会集体土地4.2274公顷,其中耕地4.0987公顷、农村道路0.1287公顷;许湾村委会集体土地3.0982公顷,其中耕地2.8503公顷、林地0.1663公顷、农村道路0.0816公顷。

宗地四拟征收许湾乡大王村委会集体土地4.6243公顷,其中耕地3.6353公顷、林地0.2274公顷、农村道路0.3830公顷、坑塘水面0.3786公顷。

以上共计28.5991公顷,其中耕地22.4923公顷、林地0.3937公顷、农村道路1.2677公顷、坑塘水面4.4454公顷。

本次征地不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

三、征收目的 

宗地一拟供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宗地二拟供居住兼容商业用地;

宗地三拟供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宗地四拟供居住兼容商业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许湾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0年6 月19 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