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5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周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周政〔202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发展深度融合,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历史文化名城是城市历史文脉与文化底蕴的核心载体,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城市特色的重要举措。国家层面持续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后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河南省也颁布《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各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划定准则、明确要求,构建起省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制度框架。
周口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拥有淮阳古城、周家口漕运商贸遗存,众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具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价值。但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面临着保护体系不完善、责任分工不明确、保护与利用衔接不紧密、预先保护机制缺失等问题,原有管理措施已难以适应新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需求。
为统筹推进全市历史文化资源系统性保护,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规范保护利用行为、完善工作机制,我市结合本地历史文化资源禀赋和城市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推动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传承协同发展。
二、政策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周口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申报批准与保护名录、规划与保护、管理与利用、附则5个部分,围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全流程,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主体责任、保护措施、利用方式等核心内容,构建起全方位、系统化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体系。
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阐明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责任主体。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全部相关活动;确立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工作原则,强调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保护管理责任主体,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保障资金需求,乡(镇)政府、街道办履行巡查职责,村(居)委会协助开展工作;界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提出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相关要求。
第二部分为申报批准与保护名录。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申报、预先保护、名录管理等制度。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涵盖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十二大类,划定保护范畴;规范申报程序,明确国家和省有制定保护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和省未制定保护标准的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并批准公布;设立预先保护制度,明确发现疑似保护对象的报告、勘验、评审、保护及补偿流程,严禁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建立保护名录制度,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负责名录编制、调整和档案建设,明确不同层级保护对象的名录纳入要求;规定保护名录公布后3个月内设置统一规范、与传统风貌协调的保护标识,严禁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同时明确保护对象信息变化后的名录调整程序。
第三部分为规划与保护。该部分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及具体保护要求。编制周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需与其相协调,规范保护规划的征求意见、报批、备案和公布程序,严禁擅自修改规划;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不同保护对象分别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环境协调区;明确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十大重点内容,首次提出市域“一城一市、一区一带、三片多点”的历史文化保护总体格局,聚焦淮阳、川汇核心城区风貌,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文物古迹、非遗、古树名木等保护重点;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历史城区、历史街区等保护责任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履行工业遗产、灌溉遗产、农业遗产的保护责任;划定保护范围内的九类禁止行为,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划定红线。
第四部分为管理与利用。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监督机制和合理利用要求。强化管理监督,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定期组织评估并公开结果,及时纠正问题;建立保护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在普查论证、预先保护、活化利用等方面的工作协同;明确利用原则,鼓励对保护对象采取渐进式、微改造方式合理利用,坚持宜居则居、宜业则业,妥善处理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列举公众参与保护利用的八种具体方式,如设立博物馆、开办民宿、建立教育基地、非遗传习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出制定保护利用正面或负面清单的要求,明确鼓励、支持或限制、禁止的活动;界定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履职不力的部门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为附则。主要对办法中的核心用语进行定义,明确革命史迹、历史河湖水系、漕运及水运商贸文化遗存的具体内涵,详细解读“一城一市、一区一带、三片多点”保护格局的具体所指;同时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周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
解读人:张雪峰
联系方式:0394-859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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