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周口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周口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周口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迈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现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天气灾害呈多发、频发、重发趋势。周口地处我国南北气候过渡带,灾害性天气频繁,是河南省气象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市之一。例如,2021年7月19—22日的持续强降雨、2023年5月25—30日的连阴雨,以及2025年7月的高温干旱等极端灾害性天气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极端天气灾害防御事关人民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推动实现“三个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各项工作,提升全市各级政府、各行业单位灾害应急处突能力,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办法》制定的过程
《办法》被列为市政府2024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调研项目和2025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制定项目。市气象局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多轮调研与座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周口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送审稿)》。市司法局组织相关市直单位和法律顾问进行座谈,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司法意见书。2025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编制工作小组据此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市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灾害的应对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极端天气灾害是指达到气象灾害预警最高级别(红色预警信号)的暴雨(雪)、干旱、雷暴大风、冰雹、大雾、大风、低温、高温、寒潮等天气造成的灾害。
(二)构建全链条工作职责体系
一是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救灾责任制,将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经费投入。二是明确基层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抢险救灾及灾情险情报告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应急演练、预报预警传递和自救互救等工作。三是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市人民政府与周边地市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与应急资源协作联动。四是鼓励社会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防御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并对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
(三)全面落实应对准备工作
一是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与评估,划定风险区域;对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二是提升防御能力建设。加强城乡排水设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紧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监测和预警设施及防洪排涝、公共服务设施抗灾设防标准;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并明确其职责。三是强化支持保障措施。保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鼓励通过保险机制降低灾害损失,支持开发气象灾害相关保险产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优化应急装备配备。
(四)健全监测预警服务体系
一是完善服务体系。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的极端天气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体系。二是加强信息共享。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水文、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港航、电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极端天气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实现监测信息数据共享。三是建立风险研判制度。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极端天气灾害强度、影响范围、预计损失综合研判,形成会商意见。四是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实行递进式预警:预测有极端天气趋势时,发布影响预报;进入警戒区域时,发布预警信息;临近发生时,发布预警信号。对突发性强的极端天气,可直接发布预警信号。
(五)优化预警信息发布
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制度,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明确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装置等作为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媒体和电信运营单位在收到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应及时无偿向公众传播,并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六)实行应急处置分级管理
收到极端天气灾害影响预报后,可采取隐患排查、物资调度、疏散转移、宣传提示等措施。收到极端天气灾害预警信号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停课停工、物资调拨等应急处置措施。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解读机关:市气象局
解读人:胡小剑
联系电话:0394-838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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