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调整后的禁用区范围
(一)新北环以南、大广高速以西、漯阜铁路以北、龙源路以东(含以上道路)区域。
(二)本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三)各县(市)和淮阳区以政府公告的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
三、禁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一)全域禁止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排放标准在国Ⅱ及以下、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排放黑烟及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失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
(二)工程招标、施工和企业生产,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电动工程机械。
(三)禁用区内执行排放标准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周政〔2024〕21号)同时废止。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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