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R0001-01-2018-00045 发布日期 2018-12-20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18〕95号 成文日期 2018-12-11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8-12-20 17:12:1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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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8〕9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1日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全市重污染天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五)预案体系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应急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

(六)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广泛进行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相关制度,拟定工作方案;监督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相关执法部门督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作为我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并组建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和专家组。

市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分管副市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单位组成。

(三)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建立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1.当接到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任何一方提示我市将出现极端气象条件或重污染天气时

2.当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测站和专家组任何一方预测到未来13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都应向其他部门及时发起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会商邀请。

经会商,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条件时,监测预报组立即制作《周口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上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审批。日常期间每周至少会商一次,采暖期间每日会商一次。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情况,适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和预警工作。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二)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警信息发布与程序

1.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提前1至2日发布。

(2)若提前1日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1)预警信息发布文本经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签发后,市政府在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责任单位,在接到市政府发布的指令后,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签发,黄色预警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2)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省预警时,经专家研判,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市实际情况4小时之内发布市级预警信息;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预警等级时,按照接到的预警等级4小时之内无条件发布市级预警信息。

(3)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示性或建议性的预警信息通知时,立即组织会商,依据会商意见按规定预警程序执行。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信息发布对象及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需延长预警时间的,按照相应级别预警发布审批流程执行。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或全省预警信息,预警级别需要调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5.预警解除

由市级发布的预警在规定时间按期解除的,不再设定报批程序;经专家会商研判,不满足已发布我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需要提前解除时,按照相应级别的预警发布审批流程执行。

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或全省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6.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公安交警交通指示屏、出租车广告屏、公交车广告屏等,在预警期间每半小时滚动发布1次提示信息

(3)各级广播电台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报或插播1次相关信息

(4)各级电视台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发游动字幕提示信息1次(每次2遍)

(5)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市气象局短信平台,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市政府预警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一次性)相关信息

(6)周口日报、周口晚报以及市内各级报纸等,立即发布详细预警信息,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发布的,于次日上午及时发布;预警期间每日在固定版面刊登

(7)高音喇叭宣传车在预警期间每日8时至18时进行流动重复播放

(8)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9)各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五、采暖季错峰方案

(一)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建材行业

错峰范围全市砖瓦窑企业

错峰时间: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以外的建材企业,纳入停产范围。

非采暖季期间,砖瓦窑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停止破碎、浇筑切割成型等相关生产线生产

2.原料药生产企业

错峰范围: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原料药企业。

错峰时间: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原料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政府批准。

豁免类:低于《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要求50%的医药(农药)企业。

非采暖季期间,当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行减限产措施,减产比例分别为20%、30%和50%。

3.无组织排放企业

当年10月底前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措施整改的企业,纳入错峰生产方案。

(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错峰范围:全市电力、建材、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

错峰时间: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根据不同行业的错峰生产要求,按照企业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建立重点用车企业清单,制定“一厂一策”的错峰运输实施方案。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存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次年4月30日。企业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Ⅳ和国Ⅴ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

六、应急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县(市、区)政府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各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2摄氏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减排措施。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燃煤发电厂: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生物质发电行业:生物质发电企业以管控前一天的发电量为依据,减少10%发电量(如存在异常情况,需提供设备异常报告)。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化学原料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或生产线限产30%以上。

皮革行业:通过停用转鼓设备,限产30%以上。

医药生产行业:原料药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涉VOCs工序限产20%以上。

建材行业:砖瓦窑企业停止破碎、浇筑,切割,成型等相关生产线生产;加气砖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防水卷材行业停止生产;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停止生产;石子加工行业停止生产。

有色金属制造业:使用电炉、天然气炉和煤气发生炉的有色金属压延企业停产。

家具行业(含金属家具):停喷涂焊接工序。

设备制造行业:停喷涂焊接工序。

汽车制造行业(含汽修行业):停喷涂工序。

印刷行业:停止印刷工序。

③扬尘控制措施。城市建成区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市城管局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④其他措施。市农业局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市城管局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市公安局严格落实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工信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市城管局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调配、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使用,加大公交车车况检查力度,减少尾气排放。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燃煤发电厂: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生物质发电行业:生物质发电企业以管控前一天的发电量为依据,减少20%发电量(如存在异常情况,需提供设备异常报告)。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化学原料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或生产线限产50%以上。

医药生产行业:原料药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涉VOCs工序限产30%以上;片剂药生产企业片剂车间停产。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用油生产企业通过停用生产线,限产30%以上。

造纸行业:造纸企业通过停用生产线,限产30%以上。

建材行业:水泥制品行业停止生产。

木材加工行业:停止生产。

塑料橡胶行业:塑料橡胶生产企业停止生产。

其他企业:使用生物质锅炉或燃煤锅炉企业停止生产。

③其他措施。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3.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级应急响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由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②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燃煤发电厂: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生物质发电行业:生物质发电企业以管控前一天的发电量为依据,减少30%发电量(如存在异常情况,需提供设备异常报告)。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化学原料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或生产线,停止进料,逐步停产。农药混配企业停止生产;化肥混配企业停止生产。

医药生产行业:停止生产。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用油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饲料、面粉生产企业停止生产。

有色金属制造业:铸造企业停产。

造纸行业:造纸企业停止生产。

其他企业:使用燃气锅炉(已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企业除外)、生物质锅炉和燃煤锅炉的企业停止生产。

(三)市级响应

当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根据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联合会商、研判结果,发布预警建议,经应急响应办公室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下达启动预警及应急响应指令。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级III级响应

(1)责令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公路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向各县(市、区)政府派出本部门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应急响应办公室。

(2)每日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各县(市、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各县(市、区)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

(3)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有关情况。

2.市级Ⅱ级、Ⅰ级响应

在市级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应急响应办公室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四)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组织

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相关信息由市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草拟,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信息报告

(1)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每日对应急应对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上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

(2)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负责及时将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报告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六)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根据研判结论,经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同意后,由市应急响应办公室统一发布响应终止指令。

七、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对III级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于每年5月底前报领导小组。

八、应急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九、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预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相应流程等具体流程,及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要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方案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同时,制定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示位置。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周口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2.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指导原则  


附件1

周口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作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并督查检查落实情况。

    3.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4.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公安部门按照各县(市、区)政府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通告》,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车辆限行、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方案。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6.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检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应急响应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9.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0.市农业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1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事发地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宣传报道工作。

    13.移动周口分公司、联通周口分公司、电信周口分公司根据市直相关部门制定的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发送相关预警信息。

    14.市气象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气象部门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5.周口供电公司负责监管企业用电调度,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周政办〔2018〕95号通知附件.doc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