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淮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市完成了市中心城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经省自然资源厅评审验收合格,现将更新调整后的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周政〔2019〕1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周口市中心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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